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该案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8 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出资伙同毛先欢、蔡福阔等人通过天津信诚泽善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募员工冯某某等人,四人共谋由蔡福阔冒充成功人士蔡东海取得被害人李某甲信任,后蔡福阔向被害人李某甲虚构能够在知富通平台上赚取高额利润,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投资资金共计人民币120万元。立案后被害人收到退赔款人民币55万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梅林路纳芈名品店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银行转账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蔡福阔、毛先欢、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报告书等;7.视听资料:通话录音等;8.其他证据资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与他人共谋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继男
检察官助理 纪超丽
2020年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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