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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冯某某(死亡),殁年40岁,男,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在本市新都区**镇**服装厂工作期间,因使用制衣机发生口角,冯某某遂声称要伤害郭某某,郭某某怀恨在心便从三楼其寝室拿出一把折叠刀带在身上,欲伺机报复。同日12时10分许,郭某某午餐后返回至二楼车间,乘其不备即持刀捅刺冯某某颈部、背部数下,后逃离现场。冯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全身多处损伤,右头臂干动脉破裂,右肺中叶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11月11日14时35分许,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康乐南约4巷12号门口挡获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纠纷持刀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斌斌

2019年1月24日

书记员   唐信思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补充材料拾页;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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