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蕾,女,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住盐城市**区**花园城**幢**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16日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虚构可以将工程承包给他人、合伙投资等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曹某某等人共计689万余元。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虚构可以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泗洪县*甲院养老护理院续建工程转包给张某乙的事实,在与张某乙签订工程合作协议过程中,骗取张某乙200万元,后将该笔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泗洪县*乙院工程水电项目分包给宋某某、张某甲的事实,在与宋某某、张某甲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过程中,骗取宋某某、张某甲共计385.5万元,后将该笔款项全部用网络赌博;
3.2018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投标泗洪县**养猪场过程中,以合作投资为由,骗取张某甲73.9万元投标保证金,后将该笔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4.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建设泗洪县**乡**村生猪养殖项目工程、**镇**村父母代种猪场项目工程的事实,以合作投资为由,在与曹某某签订合作协议过程中,骗取曹某某30万元,后将该笔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微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施工合同、合作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宋某某、张某甲、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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