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郭某(曾用名郭大利),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街道**小区**幢**号(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号(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大道**号**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村**路**号(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街道**路**巷**号(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陈某甲、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郭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金港大酒店租用D-12、C3-12房间建立网络赌博工作室,然后建立**城、**龙、**国、**大陆、**博、**门6个赌博QQ群,招揽赌客,利用“PC蛋蛋”等竞猜游戏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投注赌博。被告人郭某雇佣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网络赌博工作室的赌博数据统计、核对以及财务工作,每月工资人民币9000元至12000元,雇佣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具体负责赌博QQ群的管理和后台操作工作,每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至9000元。赌客通过支付宝或银行账户等将赌资转至郭某提供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内,郭某通过设置的赔率获利。2019年4至2019年8月期间,该网络赌博工作室共计接受赌资人民币60337670元,赢利人民币2117535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负责**国赌博群期间,该赌博群共接受赌资人民币3660000元,赢利人民币86263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负责**博赌博群期间,该赌博群共计接受赌资人民币5420000元,赢利人民币249243元;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负责**门赌博群期间,该赌博群共接受赌资人民币6588728元,赢利人民币339925元;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8月份负责**门赌博群期间,该赌博群共接受赌资人民币5869728元,赢利人民币296038元;被告人林某乙于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负责**城赌博群期间,该赌博群共接受赌资人民币15218666元,赢利人民币470502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陈某甲、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03887元,被告人郭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93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田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陈某甲、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陈某甲、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陈某甲、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陈某甲、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陈某甲、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郭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晓瑜
检察官助理:高继训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陈某甲、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郭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二册(含光盘四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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