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郭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31979********,汉族,大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栋**单元**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小区**栋**号,2010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6年5月被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1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本院对其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郭某因在网上赌博输了钱,欲通过刷银行流水的方式提高其信用卡的额度,以便继续提款赌博。被告人郭某先是在百度贴吧中联系到自称可以刷流水的“林姓”男子,接着按照该男子的要求变更绑定银行卡手机号码、开通网银,然后被告人郭某将自己中信银行卡卡号、密码、银行卡绑定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等全套资料快递寄给“林姓”男子。2020年3月份的一天,银行通知被告人郭某其中信银行卡因为流水异常被冻结了,被告人郭某知道林姓男子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做网络赌博、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后,在“林姓”男子继续问其要银行卡时,被告人郭某仍然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以及其朋友王林的建设银行卡,于2020年3月底以1000元一套的价格贩卖给“林姓”男子,被告人郭某卖给“林姓”男子四套银行卡非法获利共计4000元,该四套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433.534314万元。
被告人郭某于2020年11月16日到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线索来源材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银行卡流水;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金额达443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曾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其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旷野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六册,起诉书十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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