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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诈骗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郭某,曾用名郭兴明,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8********,黎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30日本院将本案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苍溪县公安局补查后于2021年1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郭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郭某通过应聘进入新疆宣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随后被分配至该公司的子公司哈密天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公司”)市场营销中心工作,联系成品油销售系其工作内容之一。2019年10月底,被告人郭某从哈密公司辞职后,因其经济拮据且沉迷网络赌博,遂产生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被告人郭某随后通过微信与此前在工作中认识的客户杨某乙(男,本案被害人)取得联系,隐瞒了其已经从哈密公司辞职的情况,谎称有价格合适的成品油可以出售,取得了杨某乙的信任,并以收取定金为名,诱骗杨某乙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郭某收到该5万元后随即用于网络赌博并很快全部输完,之后,被告人郭某更换联系方式并外逃至湖北、湖南等地务工,直至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杨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赌博网站截图、员工档案、劳动合同、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杨某甲、陈某某辨认郭某笔录;4、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桓

检察官助理:李红谷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补充材料4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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