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为筹集赌资,利用为被害人王某某操作支付宝业务之便,在被害人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王某某支付宝上的11980元现金分六次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所得赃款由被告人郭某某赌博挥霍。
2.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为筹集赌资,利用为被害人袁某某操作支付宝业务之便,在被害人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袁某某支付宝上的5860元现金分两次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所得赃款由被告人郭某某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检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帮助他人完成手机业务之机,利用支付宝转账形式,分别转走二被害人17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英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山东省立医院烧伤整形科就诊,联系电话:1585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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