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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放火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2009年10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龙陵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2015年6月1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龙陵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8日因故意伤害被龙陵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7时58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在龙陵县**镇**村**寨子岳某某家农家乐门口与他人发生口角,勐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当日晚20时30分民警将被告人郭某某送回家中后离开,郭某某发现家中无人,便喊着要将房子烧掉,并用打火机点燃其住宅老房子堂屋外走道上的藤蔑凳子后离开,在离开过程中郭某某口中不停喊其母亲杨某甲的名字,并称家中着火了;邻居郭某某听到郭某某喊声后跑去查看,看到郭某某住宅老房子走廊上的一个藤蔑凳子在燃烧,随后另一邻居赵某某听到郭某某喊家中着火了,便前去郭某某住宅后面查看,其看到郭某某家中有火光,约10分钟后郭某某家中玻璃爆炸,赵某某再次前去查看发现郭某某住宅院场已经被火光照亮,便立即向村委会杨某乙报告情况,随后杨某乙驾驶摩托车赶往郭某某住宅看到其老家走廊火势较大。21时16分,郭某某在勐糯街子四岔路“某某小吃店”喝酒时向李某某宣称其放火烧家,李某某表示不信,郭某某便立即借用李某某手机拨打勐糯派出所值班电话,电话中郭某某称其放火烧家,并问派出所是否来处理;21时20分,杨某乙赶到勐糯派出所报警称郭某某放火烧家,火势较大,民警立即赶往郭某某住宅扑火,10分钟后火被扑灭,随后被告人郭某某在勐糯街四岔路“某某小吃店”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放火焚烧自家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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