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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抢劫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619

               

被告人郭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组。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4日释放。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苏州市吴某区**镇**路的“**”酒吧内,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孔某某放在该酒吧卡**沙发上价值人民币5040元的“华为”牌P30Pro型手机1部。后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他人手机的行为被酒吧内保安工作人员发现,在酒吧内保工作人员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将其抓获扭送之际,被告人郭某某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黄雪龙实施拳头击打、脚踹等暴力行为,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华为”牌P30Pro型手机1部(系照片)等物证;

2.  销售三包资料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证人宋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孔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对物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巍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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