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郭正大,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1********,湖南道县人,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正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6日09时30分许,被告人郭正大在道县**镇集市上手拿斗笠作掩护,从蒋某乙上衣口袋扒窃现金75元,被告人郭正大刚扒窃得手后,被道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笔录;3.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4.证人蒋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郭正大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正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正大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正大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正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郭正大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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