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郭某新,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村**座**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2时3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新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路香港仔靓饮速递店,挤入正在该店门口购物的人群中,将手伸入被害人曹某某上衣右边口袋内,将口袋内的一部蓝色红米牌手机盗走,后变卖获利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郭某新于2019年12月12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村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前科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仓价认通[2020]002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新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吴世如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新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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