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54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组**号附**号,家住南昌县**镇**村**小区**栋**单元**室。因犯销赃罪,于1996年5月24日被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4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收到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其购买毒品的500元后,在袁某某开在**装饰城的店里交给袁某某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收到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其用于购买毒品的1000元后,在**小区附近交给袁某某三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收取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其的用于购买毒品的400元后,因未买到毒品而未向袁某某交付毒品。
2019年12月27日,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南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材料;
2.证人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芳芳
检察官助理:赵炎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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