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号**栋**门**楼**号。被告人郭某某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大安区开往贡井区的15路公交车上对被害人梁某某挎在身上的挎包进行扒窃,盗走被害人梁某某现金1800元后下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郭某某作案时所穿的长袖衬衣、黑色T恤衫、牛仔裤和所挎单肩包;
2、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事裁定书复印件、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实施扒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卫平
检察官助理:邓矛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换押证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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