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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强奸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75********,初中文化,群众,系**分公司**二队职工,户籍在宁夏贺兰县,住银川市贺兰县**栋**单元**号。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晚上19时40分许,被害人苏某某下班后经过大峰矿兰山商贸时,被被告人郭某某从背后采取捂嘴、掐脖的方式推搡至大峰矿兰山商贸墙角一床板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郭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半半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换押证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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