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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诈骗案)_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汝阳县*****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2019年6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为了偿还借款,将自己一辆通过贷款方式(与银行约定分期付款且抵押给银行)购买的豫D*****猎豹金刚小型普通客车,抵押给被害人李某甲,从李某甲处获取借款40000元,后失去联系。2017年9月8日,汽车分期公司欲强行将该车开走,后被李某甲发现将该车拦回。2018年8月27日,李某甲将该车以28500元出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彭某某、杨某某、邢某、路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磊

2019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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