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135号
被告人郭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为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在百度贴吧直播平台认识被害人后,假借给被害人刷礼物,谎称自己的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没钱给被害人刷礼物,提出先通过自己银行卡转账给被害人,再由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钱转回给其微信或支付宝,并使用虚假的转账截图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被害人财物。
1、2020年2月8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郭某用上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1000元。
2、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郭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马某人民币8000元。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马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抓捕、审讯视频、微信交易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芳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光盘五张。
4. 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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