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6〕9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址**。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5年10月22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退回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补充侦查;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于2016年3月24日补查完毕,重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6年4月21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2年1月17日,因欠他人钱还不上,利用其系白山市三江大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职务权限,使用OA自动办公系统向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虚报1笔订单,向长春浩蓝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据此向长春市浩蓝经贸有限公司汇款42万元,后郭某某利用长春浩蓝经贸有限公司的信任,谎称“刷单”向该公司提出退货,长春浩蓝经贸有限公司扣除部分税款后向郭某某个人账户汇入394,800.00元。郭某某获得此款后,除还了部分自己的欠款外,将剩余的钱全部购买彩票挥霍。后郭某某又用同样的方式于2012年3月31日,通过虚报订单的方式致使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向长春市**科贸有限公司汇款55万元,后郭某某利用春市百金通科贸有限公司的信任,谎称“刷单”向该公司提出退货,春市百金通科贸有限公司扣除部分税款和先前欠的货款后分别向郭某某个人账户汇入405,676.00元,该款被郭某某以购买彩票等方式全部挥霍。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2年4月,在白山市三江大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电脑部**期间,虚构**方退货的事实,从三江公司电脑部款台骗取退款127,420.00元,郭某某将赃款全部挥霍后逃匿,于2015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刘某甲、武某某、刘某乙、薛某某、何某某、孙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科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浩蓝经贸有限公司人民币总计927,896.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 李彦庆
2016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总计壹佰肆拾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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