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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绑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063号

被告人郭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镇**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绑架,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9日23时许,因追讨工资问题,被告人郭某招集“阿发”、“黄大文”、“阿狗”、“阿全”等人(在逃)来到本市**镇**厂内,限制被害人邱某某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后将邱某某带至本市**镇,期间通过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迫使郭某支付20000元,郭某等人取得款项后将邱某某放走并逃离现场。2020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街**号**房将郭某抓获归案。经鉴定,邱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914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郭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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