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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1025号

被告人郭某某(外号“菜包”),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1日将该案改变管辖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至2016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向同案人陈某某(已被判刑)开设一个“六合彩”外围网络赌博代理账户,后通过该代理账户向下设置三个会员赌博账户给参赌人员林某州、芮某某、戎某某进行投注赌博。经查,林某州、芮某某、戎某某的总投注额为人民币13万元以上。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银行账户流水、刑事判决书、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林某洲、戎某某、芮某某、郑某庄、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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