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4********,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下板城镇某某村某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柒仟元整;因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0年4月3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郭某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村某组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4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将盗窃的14300元钱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2、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小区李某某家中盗窃黄金项链一条、手链一条、戒指一个,耳钉一对,彩金项链一条。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26334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人10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等其他证据。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在第一起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铁冰
附:
1.被告人郭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村某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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