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抚松县,住白山市抚松县**,经抚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00时25分,酒后驾驶吉F****2号小型面包车,沿抚松县抚松镇松山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小区附近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郭长乐血液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
从送检的郭某甲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成分为210.42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所驾车辆信息等;
(二)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2020年5月8日
附项: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