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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2********,回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台商投资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至2018年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郭某甲与上线郭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约定,由郭某甲通过个人所有的帐号wxid-skya7zxsvzqz22,昵称“阿红”的微信帐户,接受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等下线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再将每一期下线的投注情况通过上述微信号报给上家郭某乙,后由郭某乙根据“六合彩”的开奖情况进行结算,郭某甲从特码项目(1-49)的投注金额中获取12%的抽成。

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民警于2018年10月11日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乡**村**号民宅抓获被告人郭某甲,并提取到“六合彩”记账本二本。经审计,郭某甲共接受下线投注人民币(币种下同)604164元,其中特码项目(1-49)投注金额为459868元,郭某甲从中非法获利55184.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惠安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惠永信[2019]鉴字第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及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设赌场,接受投注金额总计人民币604164元,非法获利55184.1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京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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