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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非法经营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2********,回族,本科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福鼎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栋**室。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经泉州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郭某甲开设的泉州**科技公司(址在丰泽区**商城**栋**室),在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多个境外代理服务器,单独或与受雇于其的郑某某、陈某甲、郭某乙、张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以298元/年至1580元/年不等的价格向杨某某、陈某丙等人销售“小飞机加速器”VPN“翻墙”软件,用于浏览facebook、youtube等境外网站。经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软件存在一种可以绕过某些网络限制与封锁、实现对特殊网络内容正常访问的功能。在此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发展客户共计333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6086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670.24元。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3月20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司销售VPN客户统计表、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一体机等完整取证报告光盘,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培铭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五册、光盘十二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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