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绰号“华赖”,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甲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在宜章县**镇**村“**”一玉米地使用铺设电网电击方法猎捕野猪一头。
2019年12月24日,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钟某某、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之罪,系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三个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小波
检察官助理:谷英勇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7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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