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路**栋**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重婚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重婚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重婚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和2020年1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9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月10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在杨某某的安排下,将杨某某的一个装有枪支的提包,先后存放在遵义市**华庭**楼**室蔡某某住房、遵义市**阳光**室郭某乙家的卧室内和**小区**栋**号郭某甲的自住房内。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郭某乙的住宅杂货间搜出了该提包,经检查,该提包内装有疑似猎枪弹6发, WALTHER标志疑似手枪状物品一只,疑似五四式手枪一只,手枪套一个(上有疑似手枪弹5发),弹匣一个(内有疑似手枪弹8发),疑似猎枪一支,疑似枪管一根,疑似击发装置及枪托一个。经鉴定,被扣押的疑似弹药认定为猎枪弹、手枪弹,被扣押的疑似枪支均认定具备枪支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到案经过、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客户投保情况、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2.证人高某甲、郭某乙、高某乙、蔡某某、艾某甲、艾某乙、邱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孟某某、杨某某、谢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供述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文书、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他人的授意下,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私自为他人保管枪支2支,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春娇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钻戒1枚、手表1块、盒子1个、行驶证1本、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纸质文书2页、不动产登记证书1本、机动车登记本1本、发票1张、所有权证2本,随案移送至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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