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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84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同年9月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2019年7月4日,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日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1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15日,被告人郭某甲租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15亩农用地,后其未经批准私自将土地硬化,并在上面建设厂房、停车场。2012年5月14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土地上的建筑,其一直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不断扩大非法占地占地面积。

2019年9月3日,经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现场踏勘,被告人郭某甲非法占地的总面积为12080.7平米(18.12亩),其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1675.1平米(17.51亩),被告人郭某甲在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实施了建房、硬化、碾压行为,导致所占用的全部耕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造成耕地毁坏。

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郭某甲先后两次复垦耕地10389.9平方米(约合15.58亩),剩余未复垦的耕地1285.2平方米(约合1.93亩)。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勘测定界分类面积统计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郭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甲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期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先国

20191119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7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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