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汉族,高中毕业,原禹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小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 2019年7月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二次。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4年农历腊月一天,郭某乙(另案处理)以向周某某索债为由,纠集被告人郭某甲及郭某丙、张某甲(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强行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张某乙位于禹州市西建材市场住处,采取辱骂、威胁、看守等滋扰方式迫使陈某某、张某乙及其家人搬离住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强迫交易罪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郭某甲伙同郭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害人杜某某无力偿还郭某丁、郭某甲债务时,拒绝杜某某夫妇将房屋转卖他人还债的要求,采取辱骂、威胁等手段强迫杜某某夫妇将位于禹州市滨河路东关村对面价值193.35万元的三间三层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过户至郭某甲儿子郭某戊名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背他人意愿,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伙同同伙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雨林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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