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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镇**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9月12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甲为非法牟利,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3日间,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查看上线店家营业执照相关资质、未查验食品供应方的生产许可证与食品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购进“昆虫胰岛素胶囊”、“参芪平糖胶囊”、“糖益康胶囊”等保健品,并销售给他人。经查,被告人郭某甲于2017年3月至案发期间,通过淘宝销售“昆虫胰岛素胶囊”37笔共计9115元人民币,销售“参芪平糖胶囊”126笔共计45475元人民币,销售“糖益康胶囊”159笔共计68177元人民币。被告人郭冬莲总销售额为1227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张甲交易记录截图、淘宝注册信息、郭某甲的销售记录、公安部关于河北杨某甲案线索协查通报、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材料之一、证明材料之二;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郭某乙、姚某甲、姚某乙、郭某丙、张某乙、杨某乙、魏某某、张甲、何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平安堂TM糖益康胶囊”为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意见、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书;5.电子数据:郭某甲手机与刘某某手机的电子勘验检验照片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通过网络非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劲松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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