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益阳市**银行**支行**,住益阳市赫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18年12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郭某乙(已起诉)为偿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行”)贷款,采用新贷款还旧贷款的形式,借用何某某、郭某丙二人的名义,并通过伪造资产信息材料、担保人等资料到**银行**支行办理新贷款。被告人郭某甲在未进行全面审查的情况下,出具虚假贷款调查报告,发放一年期担保贷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截至提起公诉时止,仍有人民币389674.59元贷款本金未追回。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郭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益阳农商银行总行等待民警到来,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何某某、郭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晶
检察官助理刘部凡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益阳市赫山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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