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863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县**镇**社区**区*号。因走私、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郭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香港购买法拉、咳宝、清灵牌止咳水,并采取将止咳水灌装到矿泉水瓶或饮料瓶的方式逃避海关检查,将止咳水夹带过关,到深圳后进行贩卖:
1.2019年6月27日,郭某甲在香港以708元的价格购买了8瓶法拉牌止咳水,灌装到2个饮料瓶中,从福田口岸走私入境,后在福田区东园路路边以9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
2.2019年7月1日,郭某甲在香港以1082元的价格购买了12瓶咳宝牌止咳水,从福田口岸走私入境,后将其中8瓶在福田区东园路路边以9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
3.2019年7月5日,郭某甲收取了罗某某900元购买8瓶止咳水的费用后,以1082元的价格在香港购买了6瓶咳宝牌止咳水、6瓶清灵牌止咳水计划走私到深圳市进行贩卖。郭某甲在福田口岸过关时被查获,现场查获装有止咳水的矿泉水瓶1瓶、饮料瓶2瓶。经鉴定,3瓶灌装的止咳水净重共1991.47克,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止咳水、手机;2.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出入境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黄海同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国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四中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郭某甲手机存储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私自携带含有毒品成分的违禁药品入境,并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恋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