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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赌博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9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村,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路与**路交叉口东南侧因涉嫌赌博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月5日,被告人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某乙、尹某某等九人在广平县广平镇**村一农户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广平县公安局现场查获。

2019年10月,被告人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在其租赁的广平县**镇**村、**镇**村的农户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2019年10月25日下午,在广平县**镇**村聚众赌博时,被广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参赌人员有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二十二人,收缴赌资100029元。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10月25日在广平县十里铺镇陈固村被广平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广平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郭某甲用于聚众赌博的赌具;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证明、受案登记表、参赌人苗某某、刘某某等人赌资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郭某甲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

3证人苗某某、郭某丙、李某某、徐某某、程某某等三十六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穆某某、李某某、程某某、苏某某、刘某某、郭某丁辨认被告人郭某甲的笔录,证人穆某某、杨某某及被告人郭某甲对赌博地点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广平县公安局现场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7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累计招引三十一人聚众赌博,赌资10002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会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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