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50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1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番禺区**大道******房(户籍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0时许,张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郭某甲表示要购买毒品大麻叶。同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广州市越秀区******百货南门**门口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大麻叶1小包给张某某时,被民警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资人民币1700元、毒品大麻叶1小包(净重:4.1克,经鉴定,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随后民警前往被告人郭某甲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道******房的住处进行搜查,缴获毒品大麻叶1小包(净重:1.09克,经鉴定,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以及现场照片、手机截图等物证;

2.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大麻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