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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4********,回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反革命破坏罪、组织越狱罪,于1985年8月30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8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在其父亲郭某乙于2013年3月28日死亡后,于2013年4月至2017年8月间伪造虚假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并提交给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骗取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33811.68元。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郭某甲将所冒领的养老金全部退还给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8年11月20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郭某丙、郭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社保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33811.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4月16日

附:

(一)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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