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诈骗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号楼*单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12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曾因介绍卖淫,于2018年1月 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至5月2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甲以其名下信用卡到期需要还款为由向被害人借款,并承诺支付手续费,谎称其信用卡还款后会立即向被害人还款,钱到账后郭某甲伺机逃离现场并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以及用于赌博活动。郭某甲用上述方法骗取马某甲4140元、骗取陈某甲3575元、骗取王某甲1982元、骗取刘某甲2000元、骗取陈某甲2600元、骗取陈某乙500元、骗取陈某丙1990元、骗取王某乙3000元。综上,被告人郭某甲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9787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一起到温泉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勘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杰

检察官助理  辛艳芳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在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