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甲谎称在宁波做烟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又虚构了借钱给他人赚取利息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723460余元。上述钱款被被告人郭某甲用于赌博、购买彩票及还旧账等挥霍。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7月11日在温岭市**街道**路**号**幢**单元被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阮某某、柯某某、蔡某某的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静怡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