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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613号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 “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3********,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号。1990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澄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1年4月6日刑满释放;1994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月15日刑满释放;1999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澄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2日、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因赌博输钱而萌发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

1、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甲虚构自己有房产以及帮助落难老板等借口骗取余某某的信任,多次以上述理由骗余某某借钱给他,余某某向其妹妹余某甲借款后转借给郭某甲共人民币12万元。期间,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余某某认识其妹妹余某甲,以上述同样理由骗取余某甲信任,多次以借款方式骗取余某甲人民币8万元和一只黄金手环,被告人郭某甲将上述骗取的钱财用于赌博。

2、2018年正月开始,被告人郭某甲继续虚构帮助落难老板等各种借口向余某某借钱,余某某多次以上述借口从章某某处借得人民币65250元及四件黄金首饰(无法估价),并将财物拿给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郭某甲将上述骗取的钱财用于赌博。

2019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甲在澄海区文祠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余某某、许某某、欧某某、蔡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余某甲、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

4、相关书证;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     

 2019年11月25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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