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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诈骗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住互助县**乡**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月**日互助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互助县**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同年5月份互助县**村作为互助县**改造区,政府工作人员对郭某乙的家进行丈量、拆迁补偿中,其父郭某甲利用社会上制作假证的人员制作了假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提交给工作人员,从而骗取国家补偿的一次性安置补偿金150000元及简装修费30000元和10000元天然气壁挂炉、接口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偿款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有贤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5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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