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龙岩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永定区**镇**村**仔**号。2011年12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期执行2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简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3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决定分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至6月15日,被告人郭某甲将购买的他人的银行卡号通过QQ发送给实施电信诈骗犯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简某某(另案处理),由简某某于通过QQ发送给实施电信诈骗犯其他犯罪嫌疑人。诈骗嫌疑人以网上购物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退款为由,获得被害人的支付宝帐号和密码后,操作与被害人的支付宝、微信等相关联的贷款平台贷款,再谎称贷款是自己多退款给被害人的货款,骗取被害人将款项转至诈骗嫌疑人提供的郭某甲、简某某发送过的银行帐号共计31688元。收到的这些款项由诈骗嫌疑人用郑某某(另案处理)的帐号在苏宁易购网上购买电子购物卡,再由郑某某的上家将电子购物卡通过网络销售变现,扣去各自的提成再将现金交付给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
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郭某甲将自己掌握的户名为程某某的银行卡的卡号62284103645********通过QQ 发送给实施电信诈骗犯其他犯罪嫌疑人,致使被害人冷某某被骗1万元,被害人李某某被骗5200元。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郭某甲将自己掌握的户名为刘某某的银行卡的卡号62179930003********通过QQ 发送给简某某,简某某通过QQ发送给实施电信诈骗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致使被害人郭某丙被骗11988元。
2019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甲将自己掌握的户名为陶某某的银行卡的卡号62284802482********通过QQ 发送给简某某,简某某通过QQ发送给实施电信诈骗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致使被害人孙某某被骗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的电脑、手机、电话卡、银行卡等物证;
2.户籍信息、聊天截图等书证;
3.证人简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冷某某、孙某某、郭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辩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7.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电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荣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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