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中专,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里**号。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住”漏洞,通过支付宝账号,通过**“信用住”下单预订北京**大饭店、上海**宾馆、深圳**宾馆等全国多地的酒店住宿房间,并出售给他人或者自己前往酒店入住,后不支付房费。被告人郭某甲采用上述方式共计下单预订酒店房间20笔,订单金额共计人民币17255.54元,入住期间产生其他费用人民币1480元,共计欠款人民币18735.54元未支付。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图、订单详情、营业执照、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慧明

                             检察官助理  毛端磊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普宁市**镇**村**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