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居住地系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开始,被告人郭某甲以个人银行卡征信问题被冻结,需缴纳质押金才能解冻为由,伪造工商银行客服信息,多次骗取被害人郭某乙财物。期间,郭某甲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郭某乙人民币合计233059.18元。2019年7月14日开始,郭某甲向郭某乙荣谎称微信因额度被限制无法转账,多次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郭某乙人民币合计245451.2元。郭某甲将骗得的478510.38元用于网络赌博。后郭某甲因无法偿还,便将郭某乙的微信号及手机号码删除后不再联系。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将郭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
3.证人郭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4.受案登记表、刑事照片、支付宝、微信流水、扣押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礼明
2020年8月12日
附项:
1.被告人郭某甲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