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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山西省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某某杜交曲派出所,现住娄某某****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娄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郭某甲与其哥哥郭某乙(郭某甲上线,另案处理)、及朋友梁某某(另案处理)在一起吃饭时,郭某乙与梁某某向其介绍乾易通平台运营模式,推荐其加入。被告人郭某甲下载该平台,正式注册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会员,加入组织后发展下线人员超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经鉴定,截止案发时,被告人下线层级6层,直接下线25人,下线全部会员11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卡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郭某乙、苏某甲、褚某某、郭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励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西省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晓丽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35********(取保                      人:苏某乙,电话:137********)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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