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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等5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2018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2007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包志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庐丰畲族乡风济村包屋路593号。2018年12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陈某甲、包志龙、陈某乙、郭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11日、1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因案件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自2020年5月27日至6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在上杭县麦田KTV停车坪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甲踢了被告人郭某甲一脚,双方口头相约在麦田KTV停车坪打群架。后被告人郭某甲纠集刘某甲、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陈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乙、包志龙、郭某乙及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上杭县麦田KTV停车坪。双方拳打脚踢发生互殴,造成双方多人轻微受伤。

公安人员当日凌晨出警后将被告人郭某甲、陈某甲、包志龙、郭某乙传唤到案;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乙到上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郭某甲相互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对方所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中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被告人郭某甲、陈某甲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温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邱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陈某甲、包志龙、陈某乙、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录像;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斗殴,被告人包志龙、郭某乙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甲、陈某甲、包志龙、郭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包志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包志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峰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陈某甲、包志龙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86015****;被告人郭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65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监控视频光盘2个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祖训家规。

陈氏祖训家规

克勤克俭,毋怠毋荒;

礼义廉耻,四维毕张;

处于家也,可表可坊;

仕于朝也,为忠为良。

注释:勤俭节约,不能养成荒废和懒惰的习惯;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彰显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举止廉洁的操守和正确的荣辱观。身为平民百姓,被邻里当作模范模仿;在朝廷做官,就应当是忠臣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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