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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乡**村**组。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3日补查重报,复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初,被告人郭某甲从事收购、贩卖银行卡及信息资料业务。期间,被告人郭某甲以每套(包含储蓄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开通国际漫游功能的联通电话卡)35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收购银行卡,然后以每套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上线伏某某(另案),从中谋取利益。郭某甲共计收购、贩卖银行卡及信息资料8套,其中包括:郭倩倩办理的4套银行卡(一套建设银行卡、一套工商银行卡、一套交通银行卡、一套农业银行卡)、王某某办理的4套银行卡(一套浦发银行卡、一套农业银行卡、一套招商银行卡、一套工商银行卡)。

被告人郭某甲在从事收购、贩卖银行卡及信息资料业务期间,将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一套农业银行卡、一套建设银行卡贩卖给上线伏某某(另案)。后,其卖出的银行卡被转卖给境外犯罪集团从事犯罪活动。2018年1月27日,境外犯罪集团犯罪资金流入郭某甲已卖出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42200******),同日,郭某甲前往建设银行西安太乙路支行银行通过挂失销户、补办新卡方式,将该建设银行卡内50705.74元资金取走,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等材料;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同案犯供述;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

6.张小毅收卡账本记录;

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卡开户、销户、取款等凭证资料;

8.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法制,收买、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及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骊山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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