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58********,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人,现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昌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18日继续对被告人郭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2020年4月16日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期间,张某甲即在昌江县**镇**村委会**基地**润水坡种植芒果树,由于近几年芒果销路不好,就疏于管理。2016年7月份期间,吕某甲(另案处理)就以张某甲家种植芒果树的土地系**村委会第**经济合作社第**小组的且一直未交土地承包金为由,将张某甲家芒果地承包给被告人郭某甲,郭某甲缴纳500元土地承包定金给吕某甲后即于同年7月18日租用挖机在吕某甲划定的界限内平整土地,将张某甲家芒果地9.276亩上的352株芒果树挖掉。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到昌江县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破坏352株芒果树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0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收条及收款收据、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会议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吕某乙、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张某丁、谢某甲、赵某某、许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张某戊、谢某乙、郭某乙、郭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关于被破坏的芒果树价格认定书;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法,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志行
检察官助理:郭教聪
书 记 员:陈江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4册,主要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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