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到安某某家吃午饭。饭后,趁安某某睡着之际,用螺丝刀将安某某家东屋靠西墙位置的已上锁的壁橱撬开,偷走人民币2300元。
案发后郭某甲的父亲郭某乙归还安某某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谢军辉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兴隆县**镇**村**guom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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