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9********,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无钱花销,被告人郭某甲于2018年至2020年9月15日之间多次在浦北县**镇、**镇和**镇等地入室盗窃他人财物:
1、2018年某天,郭某甲来到浦北县**镇**村委会**村李某甲(75周岁)的住宅处,其从屋后撬开了防盗网进入室内,在一房间内的木柜里盗得7000多元现金。
2、2019年7月14日,郭某甲窜到浦北县**镇**村委会*8村**号朱某某(70周岁)的老房子处,其撬开房门后进入屋内,在房间内的柜子里盗得18000元现金。
3、2020年7月10日,郭某甲窜到浦北县**镇**村委会**村**韦某某的住宅处,其撬开了防盗网后进入室内,在二楼一房间内的柜子里盗得2100元现金。
4、2020年8月4日白天,郭某甲窜到浦北县**镇**社区**村**号陈某甲(66周岁)的住宅处,其爬上二楼后撬开窗户进入室内,在二楼陈某乙的房间里偷得1050元现金。
5、2020年8月19日晚上,郭某甲携带一把尖刀窜到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曾某某的住宅处,利用木梯爬上二楼并撬开窗户进入室内,在一楼和二楼的房间里共盗得5100元现金,并在离开现场时将带来的尖刀遗留在二楼客厅电视柜上。
6、2020年8月22日晚上,郭某甲窜到浦北县**镇**宁某某(62周岁)的住宅处,其爬墙进入房子后在一楼一房间内的柜子里盗得700多元现金。
7、2020年9月3日白天,郭某甲窜到浦北县**镇**村委**村,其先进入了刘某甲的家中,在没有盗得财物后,又来到刘某乙家,先后撬开了刘某丙和刘某丁的房门,在两房间内共盗得200多元现金。
8、2020年9月15日,郭某甲窜到浦北县**镇**村委会**号,在罗某某(67周岁)的房间内的柜子里盗得15000元现金。
被告人郭某甲于2020年9月20日被抓获归案,对上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自己已将盗得的财物用于充值网络游戏和购买电动车挥霍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李某甲、曾某某、韦某某等八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郭某甲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一年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权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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