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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盗窃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2199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平乡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疫情暂未执行。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甲翻墙进入**村逯某甲家中,将被害人逯某甲家中苹果6PLUS手机、VIVOX5手机、华为P6手机各一部、电脑主机一台、读书郎平板一个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637元。案发后郭某甲逃离现场,后被抓获。郭某乙(郭某甲父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郭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马某某、逯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逯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平乡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华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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