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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郭某甲在桐梓县世纪广场四中后门的一巷道内,盗窃了王某某女儿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后将盗窃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价值1799元。案发后,雅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郭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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