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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成县**乡**村**社**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借宿于被害人安某某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二府庄湖北招待所219房间,趁安某某熟睡之际,偷走安某某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和现金20100元,并将手机以900元销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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