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271980********,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住河南省**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窜至济源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将郭某乙的房门撬开,在该套住房内将墙内内穿电线剪断盗走后卖掉,现退赔郭某乙2500元并获得谅解。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窜至济源市**镇**小区**区**号楼,将该楼上四户商品房内的墙内内穿电线剪断盗走后卖掉。
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 被告人郭某甲再次窜至济源市**小区**区**号楼,将该楼上曹某某等两户内的墙内内穿电线剪断盗走后卖掉。现退赔曹某某7500元并获得谅解。后经鉴定,每套住宅内照明电线价值为1200元,涉案电线价值共计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立彬
王 静
二〇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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